仲裁法修订速览

仲裁法修订速览

中国现行的仲裁法颁布于1994年,随后历经两次局部修正。随着经济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仲裁法也显露出与仲裁实践需要不适应的问题。因此,中国司法部在上月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虽未直接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但吸收和借鉴了其中的很多成果,在可仲裁的范围、仲裁协议效力、临时仲裁等方面均有较大突破。

仲裁范围
现行仲裁法中,仲裁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而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该限制,这为投资仲裁、体育仲裁等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仲裁需求提供了合法依据。

境外仲裁机构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设立业务机构的登记管理规定。此前,部分境外仲裁机构已经根据国务院的文件在北京、上海设立业务机构,但这些机构往往以非政府组织的身份接受公安部门管理。而征求意见稿正本清源,明确境外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仲裁的意思表示
此前,仲裁法要求当事人约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如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则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而征求意见稿参考国际惯例,删除了仲裁条款需要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的硬性要求。即,如双方约定了仲裁,但是未约定仲裁机构且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以向当事人共同住所地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当事人没有共同住所地的,由当事人住所地以外最先立案的第三地仲裁机构受理。

仲裁员的选定
征求意见稿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权,明确仲裁员名册为“推荐”名册。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
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即仲裁员知悉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这一条款与回避制度相衔接,进一步规范了仲裁员的行为。

临时措施
征求意见稿将原有的仲裁保全内容与其他临时措施集中整合,增加行为保全和紧急仲裁员制度,明确仲裁庭有权决定临时措施,并统一规范临时措施的行使。

仲裁地
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仲裁惯例接轨,明确规定了“仲裁地”标准,同时将之与“开庭地”进行区分。此前,仲裁司法审查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进行,而征求意见稿中,仲裁司法审查将由仲裁地法院管辖。

撤销仲裁裁决
目前的仲裁法中,国内、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不统一,而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存在内在冲突。征求意见稿整合了撤销国内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并增加了涉嫌虚假仲裁等事由作为撤销的法定情形。同时,当事人被允许就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作为仲裁的原初形式和国际通行惯例,在国际社会中普遍存在并被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认可。由于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外国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实际,为了平等对待内外仲裁,征求意见稿在“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一节规定了临时仲裁制度。但结合我国国情,征求意见稿将临时仲裁适用范围限定在涉外商事纠纷。

网络开庭与调解
为了发挥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的优势,汲取疫情中网络开庭的经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仲裁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灵活决定质证方式等规定。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以外的调解员调解、仲裁庭可以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等。

结语
综上,征求意见稿在保持基本立法体例不变的前提下,参考国际规则和实践经验,进行了适度创新。我们将在后续为读者带来对于以上修订的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