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将大幅扩大两地判决的相互执行范围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将大幅扩大两地判决的相互执行范围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19年安排》)即将于2024年1月29日在两地同时生效,在一国两制的大前提以及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背景下,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将迎来更完备的机制。

一、《2019年安排》生效的背景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在北京签署了《2019年安排》,该文件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9年安排》的生效日期已达成共识,《2019年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在两地同时生效。

二、《2019年安排》在互认判决范围上的变化

此前,内地与香港早在2006年就签署并在2008年修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08年安排》),此次《2019年安排》的生效是对《2008年安排》的取代和升级,互认判决的范围从“协议管辖的部分民商事案件”大幅扩展到对几乎所有民商事案件的“全覆盖”,仅有以下八类民商事案件因两地相关法律制度存在明显差异等原因而被《2019年安排》暂时排除在外

(一)仲裁案件,包括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二)认可或执行其他司法辖区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案件;

(三)公司破产、债务重组及个人破产案件;

(四)部分海事案件,包括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

(五)特定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2019年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六)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七)部分婚姻家事案件,包括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但是,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及因订婚协议引起的财产争议仍适用《2019年安排》);

(八)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除此之外,《2019年安排》不适用于非民商事性质的案件,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包括证券监管类和反垄断/竞争法监管类等案件,但是我们理解,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提起的反垄断/竞争法后继损害赔偿诉讼判决具有民商事属性,从而仍有可能可依据《2019年安排》提起判决互认和执行)。

三、两地判决互认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前提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内地判决还是香港判决,都不会自动在另一法域生效,而应当由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法律的规定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在内地,应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判决互认和执行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向高等法院提出判决互认和执行申请。

《2019年安排》的生效代表着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全覆盖,使得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跨境执行更具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当事人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成本都将得到降低,但这也对公平正义和正当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行良好的司法协助制度将使我国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