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仲裁中的“神奇动物”——无约束力仲裁

寻找仲裁中的“神奇动物”——无约束力仲裁

不要误会——尽管我们愿意相信这个世界上存在“神奇动物”,但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我们并未见过。

熟悉国际仲裁的人都知道,在许多司法管辖区,终局性原则是仲裁的一个基本特征。这意味着,仲裁各方不能仅就实体问题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或进行上诉。换言之,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在某些商业合同中,我们偶尔会看到这种被称为“无约束力仲裁”的“神奇动物”,而其合法性在英国和中国都得不到承认。

根据英国法院在IS Prime Ltd诉TF Global Markets (UK) Ltd & Ors [2020] EWHC 3375 (Comm)(2020年12月9日)一案中的判决:

任何适用商业各方解决权利、责任及其他争议的协议能够被视为1996年《仲裁法》第6章第1条所定义的仲裁协议,须满足一项必要的要求,即当事方将争议提交至一个人或一组人来进行裁定,该裁定和基于该裁定做出的裁决,根据当事方的协议具有约束力。(笔者译)

在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然而,这种“神奇动物”似乎存在于美国的法律体系。例如,在美国2020年佛罗里达州法典第5篇(司法部门)第44章(司法行动的调解替代方案)下的第1011(1)条规定如下:

“仲裁”是指由一名中立的第三人或小组(称为仲裁员或仲裁小组)审议各方提出的事实和论点、并根据本章规定做出的可能具有约束力或无约束力的决定的过程。(笔者译)

我为何要关心这个问题?

“无约束力的仲裁”虽然很罕见,但确实被订立在一些合同中。如果您的某份合同明确或含糊地规定了无约束力的仲裁,会怎样呢?

最近的案例中,在2020年,英国和中国分别有法院在其各自做出的判决中论述了“无约束力仲裁”这个概念。两个案件的判决导致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英国法院的诉讼程序获准继续进行(即仲裁被终止),而中国法院的诉讼程序被终止(即双方继续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英国法院的判决

IS Prime Ltd诉TF Global Markets (UK) Ltd & Ors [2020] EWHC 3375 (商事法院)(2020年12月9日)案的判决中,法院就涉案合同中的一项条款进行了详细阐释。该条款规定,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无约束力仲裁” 根据并按照美国仲裁协会(AAA)的商业仲裁规则在佛罗里达州棕榈滩县进行仲裁。

从根本上,英国法院认为“无约束力仲裁”不能构成仲裁,因为仲裁意味着当事方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因此,进行中的英国法院程序获准继续。

英国法院强调,这符合英国法律对构成 “仲裁”的基本理解,指出虽然英国《仲裁法》没有就“仲裁”进行定义,但该法第1(a)条规定了其基本原则,即 “仲裁的目的是由一个公正的仲裁庭在没有非必要的拖延或费用的情况下公平解决争议”(笔者译)。 不具约束力的程序不能以该法所设想的方式最终解决争议。法院还指出,其结论与英国法院以前的一项判决一致(Berkeley Burke SIPP Administration LLP诉 Charlton et al [2017] EWHC 2396 (商事法院))。

中国内地法院的裁定

在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2020)沪0115民初34710号(2020年7月10日)一案中,一审法院就以下条款进行论述: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 (包括关于本协议约定条款之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等争议),首先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

若双方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结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于甲方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商业法庭以诉讼方式解决。[1]

一审法院在裁定中指出:

(1)上述第一句话构成了一个有效的仲裁条款;

(2)虽然上述第二句话并未明确规定无约束力的仲裁,但它违反了中国《仲裁法》第9条(上文引用),该条规定仲裁裁决是具有终局性的,不得重新提起诉讼;以及

(3)第二句话不应该被赋予效力。该案的裁定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就一审裁定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2020年10月作出裁定[2],驳回了原告主张的上述这两句话构成“或裁或审”这一中国法律禁止的概念的论点,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我应该怎么做?

如果您幸运地(或者不幸地)在您的合同中看到了这只“神奇动物”,明智之举是采取以下行动:

  • 向当事人阐释,应通过使用明确的语言来确定当事人的意图(即确定当事人是否明确或含糊地规定了以无约束力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 考虑管辖权(即考虑英格兰和威尔士、中国内地、美国等相关法域的适用法律,并研究相关当地法院处理类似纠纷的情况)。如上述案例所示,这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简而言之,如果希望在中国内地、英属司法管辖区,或中国香港等认为英国法律具有高度说服力的法律体系下进行无约束力的仲裁,还请务必三思。